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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08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拔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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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08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和“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申报工作即将开始,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争取我市有更多的优秀人才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到海外学习深造,现将申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我国西部地区急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支持地方经济和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设立了“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签署的“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协议书”,2008年我委将通过“西部项目”在全市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员90名。

  

一、选派对象

  在渝高校骨干教师、在渝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业务骨干、行政机关干部、中学英语教师;

  

二、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6-12个月

  2、短期研修生(即子项目录取人员):留学期限为3个月

  

三、选派学科

  为帮助解决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难题,拟在汽车摩托车工业、资源加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工程、环境保护、新型材料)、现代农业技术等5个重点领域选派一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人才赴国外学习,同时兼顾其他学科的人才培养需求。

  

四、申请者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重庆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正式工作人员;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西部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外语达到规定条件

  1、英语(PETS)总成绩55分以上(含55分),其中听力成绩18分以上(含18分),口试成绩3分以上(含3分)

  2、外语专业本科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申报国家使用的语种一致)

  3、曾在同一语言国家(近10年内)留学或工作一年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

  具体为:

  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法语、日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中级班结业证书

  德/英语:德语初级班结业证书、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理工专业研究人员)

  德语:中级班结业证书(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社科专业研究人员)

  5、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但派出单位重点推荐者也可以申报。如被录取,

  则必须参加外语培训,合格后派出。

  (五)身心健康(须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五、申请办法

  (一)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

  1、申请人从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西部项目专栏下载“关于准备2008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请材料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根据该说明进行网上注册与申请表的填报(http://apply.csc.edu.cn),同时附上说明中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家留学基金委网址www.csc.edu.cn申报人员要特别注意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n)”的《出国留学》栏目和《西部项目》栏目上公布的项目信息的变化,同时认真阅读有关项目申报指南,有针对性地申报。

  

  2、申请者向重庆市教委提交各种材料一式4份(原件一份、复印件3份)

  3、申请者须交纳报名费和评审费500元人民币。

  4、网上申报和受理时间:2008220日—310

 

六、评审和录取

  (一)重庆市教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表格填写是否工整、准确、完整等。

  (二)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重庆市教委聘请专家对初审合格者进行联合评审和面试。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市教委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后确定初步录取人员名单,报留学基金委批准。

  (三)国家留学基金委确定录取名单后,由重庆市教委向录取人员发《录取通知书》、《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出国留学须知》等。

  (四)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从被录取之日起2年内有效。超过留学资格有效期未能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七、资助经费

  “西部项目”派出人员的经费由留学基金委、重庆市教委和派出单位共同承担,其经费资助标准与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标准相同。

  

八、签约派出

  (一)“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派出的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重庆服务的义务。

  (二)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重庆市教委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留学人员)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原工作单位工作三年等规定的内容。

  (三)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留学人员应有2名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担保人。

  (四)根据协议的要求,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一至四万元不等。出国期限为三个月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

  (五)留学人员按期回原单位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留学基金委确认其相关材料后,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六)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履行回原单位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资助单位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对按规定须赔偿全部留学费用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九、其他

  获得“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其在国内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等,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我市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重庆市教委国际处

  联系电话:63861218;联系人:徐厚智

  电子邮件:cqjwgjc@163.com

  国际部咨询电话: 63002799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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